|
北京企業拆遷律師:不自行拆除房屋就強制拆除?可不是那么容易的李某是河南省鄭州市人,其在當地某地建有養殖場,養殖場的規模整體不大。據李某所說,其養殖場于2021年建成,在建設之后便開始經營。2025年2月,其收到了相關部門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該決定書中明確要求自己在一個星期內自行拆除,若不自行拆除,相關部門將會強制拆除。 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的李某非常的不可思議,自己經營的好端端的養殖場怎么突然之間就變成了違法建筑,還要被拆除,這顯然有點莫名其妙。而且據李某所說,其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是毫無征兆,在此之前根本就沒有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來說其的養殖場是違法建筑,所以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后,李某并沒有按照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中的內容去自行拆除。 之后李某便從其他村民的口中得知,其養殖場所在的位置,因公共利益要被相關部門征收了,李某此時才恍然大悟,為什么自己的養殖場被認定為違法建筑,且還要要求自己自行拆除了。然而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后,李某還沒有來得及啟動法律程序,相關部門便在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后的第七天就組織社會閑散人員,將其養殖場實施了強制拆除,這一行為給李某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那么,在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后,如果當事人沒有自行拆除房屋,有關部門就能實施強制拆除了嗎? 事實上,實踐中類似于李某遇到的這樣的情況非常多,對于絕大多數老百姓,尤其是經歷過征地拆遷的被征收人來說已經司空見慣。而所謂的違法建筑,自然是違反法律法規而亂占耕地等而建設的各種構筑物、建筑物,最明顯的特點之一,就是所建房屋沒有辦理審批手續,沒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沒有其他建房手續等。 但是對于違法建筑的拆除可不是那么容易的,尤其是在征收范圍內的房屋,以口頭認定的方式,依據相關部門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對建筑物、構筑物實施強制拆除自然也過于簡單粗暴。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并不是相關部門針對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的唯一依據。 也就是說,相關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后,如果當事人沒有按照該決定書中的內容自行拆除房屋,相關部門也不能就直接依據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對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是一份對當事人權益會產生較大影響的文件,而且法律法規上也賦予了當事人針對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啟動相應法律程序的權利。 換句話來說就是,當事人如果對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不服,認為該決定中的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包括作出主體不符合法律法規,送達程序違反規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其是可以拒絕自行拆除房屋,可以針對該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以相關部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的。 所以,相關部門在當事人拒絕自行拆除房屋后,就直接依據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強制拆除了房屋,或者說在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第三天,還在救濟期限內,就馬不停蹄地強制拆除了被征收人的房屋(養殖場、加工廠、住宅等)那么顯然是不符合法律法規的,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行政強制法》中的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但是又根據《行政處罰法》中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強制法》中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并告知強制執行的方法和時間,以及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 那也就是說,雖然相關部門對于違法建筑可以實施強制行為,但是必須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即使當事人沒有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房屋,那么相關部門在強制拆除房屋之前也要先依法以書面的形式進行催告,對于催告之后,若當事人如果仍然沒有自行拆除房屋,或者在法律法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是提起行政訴訟,相關部門在等到救濟期限屆滿之后,才可以實施強制拆除行為。而對于沒有強制拆除權利的,還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才可以最終拆除房屋。 因此,凱諾拆遷律師在這里想要告訴大家的是,實踐中如果發現相關部門在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后沒幾天就把房屋強制拆除了,也沒有經過任何的法定程序,更沒有等到救濟期限屆滿,那么其強拆行為一定是不合法的,尤其是對于房屋在征收范圍內的被征收人來說,一定要馬上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盡快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針對相關部門的違法強拆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