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浦北縣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金康風電場項目擬使用土地1.6291公頃,其中擬征收集體土地1.6291公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保障項目用地,現將該項目擬征收集體土地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擬征收集體土地的建設項目名稱 浦北金康風電場項目。 二、擬征收集體土地的位置和范圍 擬征收福旺鎮大雙、華新、六寮、龍眼、南山、萬垌、長昆村民委員會,樂民鎮白石、黃馬、金康、西角村民委員會,寨圩鎮伯家、豐門、歌棉、子厄村民委員會、寨圩社區居民委員會等相關村集體土地,具體位置以實地埋設的界樁和開挖的界溝為準。 三、擬征收集體土地的權屬、地類和面積 (一)福旺鎮大雙村民委員會江坪鋪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154公頃,均為喬木林地;山子麓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149公頃,均為喬木林地。 (二)福旺鎮華新村民委員會馮屋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144公頃,均為喬木林地0.0144公頃;華二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147公頃,其中喬木林地0.0098公頃、灌木林地0.0049公頃;華三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034公頃,均為灌木林地;華四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098公頃,均為喬木林地;華一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051公頃,其中喬木林地0.0007公頃、灌木林地0.0015公頃、其他林地0.0029公頃;劉屋第二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071公頃,其中喬木林地0.0003公頃、其他林地0.0068公頃;劉屋第一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003公頃,其中均為喬木林地;旺嶺第一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315公頃,其中喬木林地0.0266公頃、其他林地0.0049公頃;旺嶺第二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158公頃,均為喬木林地;旺嶺第三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160公頃,均為喬木林地。 (三)福旺鎮六寮村民委員會白墳面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139公頃,均為喬木林地;大茅肚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144公頃,均為喬木林地;大石垌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310公頃,均為喬木林地;丹竹山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558公頃,其中喬木林地0.0386公頃、其他林地0.0150公頃、其他草地0.0022公頃;豐山屋地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601公頃,均為喬木林地。 (四)福旺鎮龍眼村民委員會白露水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624公頃,其中喬木林地0.0432公頃、其他林地0.0192公頃;福通水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193公頃,其中喬木林地0.0185公頃、其他林地0.0008公頃;高峰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071公頃,均為喬木林地;君子塘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243公頃,其中喬木林地0.0138公頃、其他林地0.0105公頃。 (五)福旺鎮南山村民委員會白雞鼻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220公頃,均為喬木林地0.0220公頃;寶珠塘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147公頃,均為喬木林地;川鏡垌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320公頃,均為喬木林地;舊村嶺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290公頃,均為喬木林地;爐塘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024公頃,均為喬木林地;權田麓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169公頃均為喬木林地0.0169公頃。 (六)福旺鎮萬垌村民委員會和二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002公頃,均為喬木林地;和一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222公頃,其中喬木林地0.0199公頃、其他林地0.0023公頃;紅顯麓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171公頃,其中喬木林地0.0122公頃、其他林地0.0049公頃;紅新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049公頃,均為其他林地;福旺鎮萬垌村民委員會的集體土地0.0049公頃,均為喬木林地;老村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216公頃,均為喬木林地;黎屋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028公頃,其中喬木林地0.0027公頃、其他林地0.0001公頃;水坡坪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075公頃,均為喬木林地;松木麓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098公頃,其中喬木林地0.0049公頃、其他林地0.0049公頃;新成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230公頃,均為喬木林地;新田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242公頃,均為其他林地;有喜厄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158公頃,其中喬木林地0.0031公頃、其他林地0.0127公頃;余屋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234公頃,均為喬木林地。 (七)福旺鎮長昆村民委員會大麓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049公頃,均為喬木林地;架上田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329公頃,均為喬木林地;舊村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098公頃,均為喬木林地;龍灣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582公頃,均為喬木林地;寨久頭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513公頃,均為喬木林地;長山口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168公頃,其中喬木林地0.0073公頃、其他林地0.0095公頃。 (八)樂民鎮白石村民委員會白石第八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217公頃,均為喬木林地;白石第十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061公頃,均為喬木林地;白石第十一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144公頃,均為其他林地;白石第一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168公頃,均為喬木林地。 (九)樂民鎮黃馬村民委員會紅坭第二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233公頃,其中其他園地0.0133公頃、喬木林地0.0063公頃、其他草地0.0037公頃;黃馬第二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049公頃,均為其他園地;黃馬第四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061公頃,其中喬木林地0.0049公頃、其他草地0.0012公頃;黃馬第一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049公頃,均為喬木林地;良水第二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049公頃,均為喬木林地;良水第六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147公頃,其中喬木林地0.0098公頃、灌木林地0.0049公頃;良水第三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098公頃,均為喬木林地;新慶第二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049公頃,均為喬木林地。 (十)樂民鎮金康村民委員會金康第二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199公頃,其中喬木林地0.0139公頃、灌木林地0.0052公頃、其他林地0.0008公頃;金康第四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184公頃,其中喬木林地0.0053公頃、其他林地0.0069公頃、其他草地0.0062公頃;金康第五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695公頃,其中喬木林地0.0090 公頃、灌木林地0.0056公頃、其他林地0.0549公頃;金康第一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423公頃,其中其他園地0.0037公頃、喬木林地0.0332公頃、其他林地0.0054公頃;六岳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098公頃,其中喬木林地0.0049公頃、其他林地0.0049公頃;龍女第二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169公頃,均為喬木林地;龍女第一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147公頃,其中喬木林地0.0049公頃、其他林地0.0098公頃;南安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226公頃,其中喬木林地0.0028公頃、灌木林地0.0016公頃、其他林地0.0182公頃;榃久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083公頃,均為喬木林地。 (十一)樂民鎮西角村民委員會東風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049公頃,其中其他園地0.0013公頃、喬木林地0.0036公頃;東升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110公頃,均為喬木林地;紅塘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147公頃,其中喬木林地0.0068公頃、其他林地0.0079公頃。 (十二)寨圩鎮伯家村民委員會村頂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193公頃,其中喬木林地0.0098公頃、其他林地0.0095公頃;單竹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168公頃,均為喬木林地;森二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102公頃,均為喬木林地;森木第二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005公頃,其中喬木林地0.0001公頃、其他林地0.0004公頃;森木第一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313公頃,其中喬木林地0.0280公頃、其他林地0.0033公頃。 (十三)寨圩鎮豐門村民委員會上豐第六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196公頃,其中其他園地0.0109公頃,喬木林地0.0087公頃;上豐門第七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242公頃,其中其他園地0.0099公頃、喬木林地0.0053公頃,灌木林地0.0090公頃;洋塘第八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282公頃,其中其他園地0.0019公頃、喬木林地0.0263公頃;洋塘第二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008公頃,均為喬木林地;洋塘第九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147公頃,均為喬木林地;洋塘第十二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147公頃,其中其他園地0.0049公頃、喬木林地0.0098公頃;洋塘第十一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090公頃,均為喬木林地;洋塘第一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098公頃,均為喬木林地。 (十四)寨圩鎮歌棉村民委員會合二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101公頃,均為喬木林地;合三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049公頃,均為喬木林地;合四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352公頃,其中喬木林地0.0254公頃、其他林地0.0098公頃;合一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368公頃,均為喬木林地。 (十五)寨圩鎮寨圩社區居民委員會石山居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093公頃,均為喬木林地。 (十六)寨圩鎮子厄村民委員會漢塘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147公頃,其中喬木林地0.0076公頃、其他林地0.0071公頃;湖廣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095公頃,均為喬木林地;會榕木根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084公頃,其中喬木林地0.0051公頃、其他草地0.0033公頃;水表村民小組的集體土地0.0106公頃,其中喬木林地0.0049公頃、其他林地0.0057公頃。 四、擬征收集體土地的目的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浦北金康風電場項目建設需要用地,擬開發用途為工業用地。 五、土地補償安置標準 土地補償安置標準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和2023年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一)土地片區綜合地價標準
(二)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擬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青苗和種植的零星果(樹)木等地上附著物、有合法手續(證件)的房屋等地上建(構)筑物補償標準按《浦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繼續執行浦北縣征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著物拆遷安置補償標準的通知》(浦政辦發〔2023〕10號)的規定執行。 六、擬被征收集體土地涉及農業人口安置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安置補助費,并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指導意見》(桂人社發〔2016〕46號)和《欽州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欽人社規〔2018〕3號)有關規定執行。 七、征地補償登記要求 擬被征收集體土地在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辦理補償登記,征地補償登記期限至2025年10月2日。擬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浦北縣征地拆遷中心或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辦理征地補償登記。逾期不辦理補償登記的,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八、對公告存在異議解決辦法 根據《自然資源聽證規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享有聽證的權利,如果需要聽證的,應當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浦北縣自然資源局申請組織聽證,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 九、本公告期限為30日。 特此公告。
2025年9月1日 來源:浦北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