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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縣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試行)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縣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吉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吉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及吉安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選定和評估技術細則等三個配套文件的通知》(吉府發(fā)〔2017〕1號)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縣行政區(qū)域內單位或個人的房屋,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安置的,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縣行政區(qū)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縣房地產管理局是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縣范圍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條 縣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管理辦公室為縣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實施單位,受縣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具體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管理工作。縣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管理辦公室不以營利為目的,其依法履行職能所需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根據房屋征收工作的實際情況,縣房屋征收部門也可以委托相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派駐機構及其他相關單位(開發(fā)商、拆遷公司或其他企業(yè)、建設單位以及與房屋征收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除外)作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承包方式承接房屋征收任務,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縣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行為負責監(jiān)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的有關工作: (一)縣發(fā)改委負責對擬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全縣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進行審核,并出具預審意見。 (二)縣住建局負責對擬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進行審核,并出具預審意見。對符合規(guī)劃的應出具擬建設項目房屋征收規(guī)劃紅線圖,同時對違反城鄉(xiāng)規(guī)劃的建設行為進行處理; (三)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對擬建設項目范圍內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進行審核,出具預審意見,并對違反土地管理的建設行為進行處理; (四)縣監(jiān)察局、縣審計局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的政府和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jiān)察,并對征收補償費用的支付、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jiān)督。 (五)縣財政、市監(jiān)、城管、物價、公安、法制等有關部門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七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 (六)政府根據城市規(guī)劃,需要對城市區(qū)塊連片建設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基本程序 (一)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 (二)縣發(fā)改委、縣國土資源局、縣住建局及其他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分別就擬建項目是否符合國民經濟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進行預審批。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項目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并報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三)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四)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論證、修改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結束后,公布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少于30天; (五)因舊城區(qū)改建需要征收房屋,一半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六)縣人民政府組織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 (七)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組織縣住建局、縣國土資源局等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同時,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八)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 第九條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60天內可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條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被征收人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與房屋征收部門訂立補償安置協(xié)議。補償安置協(xié)議訂立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安置協(xié)議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的一方當事人,可由另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 第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安置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應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guī)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一)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屬物,對房屋等不動產進行裝飾、裝修;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變更房屋和土地權屬登記; (四)公證、析產、典當、贈予、買賣、租賃、抵押房屋和土地; (五)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應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縣住建、市監(jiān)、公安、國土、城管等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辦理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通知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章 補償安置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以房屋所有權證(以下簡稱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以下簡稱土地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為合法依據。房產證與土地證登記名字不一致的,以房產證為準。 第十四條 補償安置方式包括: (一)土地置換補償(適時取消)。 (二)房屋產權調換補償。 (三)貨幣補償。 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選擇一種或幾種組合補償安置方式。無論選擇何種補償安置方式,其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一節(jié) 土地置換補償 第十五條 被征收的房屋土地證載明的面積必須在60平方米以上(含)方可選擇土地置換補償方式。不足60平方米的,不予土地置換,由被征收人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自主選擇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補償方式。 第十六條 土地置換補償實行“一戶一宅”,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論土地面積多大,均只能合并計算為一戶置換一宗安置地: (一)同一棟房屋(包括院落、附屬建筑物和構筑物等,下同)有多本房產證或土地證的; (二)同一棟房屋為多人共有的; (三)同一宗土地有多棟房屋且只有一個戶口的; (四)同一宗土地有多本房產證的; (五)同一宗土地為多人共有的; (六)具體工程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另有規(guī)定的; (七)違反規(guī)定分戶的不予補償。 第十七條 土地置換實行等面積置換,互不補差。涉及下列情況,由被征收人自主選擇一種補償方式: (一)被征收人土地置換后多出的土地,由房屋征收部門按市場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二)被征收人土地置換后多出的土地,也可以按市場價格計算總價值,按照房屋建筑成本價購買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購買方式實行等值購買,超出部分按市場價格購買結算。 (三)被征收人土地置換后不足安置地面積的部分,國有土地被征收人按照2000元/平方米的價格購買,集體土地被征收人 按照1500元/平方米的價格購買。 (四)土地市場價格由縣國土資源局按照不同地類和地段等因素綜合確定,在發(fā)布征收決定時一并公告。 第十八條 安置用地按100—140平方米的用地標準進行規(guī)劃布局,由被征收人按照房屋征收補償協(xié)議簽訂的先后順序選擇安置地。安置地選定后不得調換,其土地(含購買土地)使用權性質與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性質一致。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土地置換后,其被征收房屋按規(guī)定的房屋重置建造成新折算價格進行補償。如其被征收房屋總建筑面積超過按規(guī)劃在安置地建房的建筑面積,可以按照房屋建筑成本價購買相同面積的安置房,超出部分按市場價格購買結算。 第二十條 房屋重置建造補償的方式和標準 (一)計算方式:現時補償價格=重置建造成本價格×(耐用年限-實際使用年限)/耐用年限×100%。 (二)房屋結構、等級、耐用年限和重置建造成本如下:
房屋結構標準層高按平均2.9米,層高±0.1米,重置價±1.0%。 (三)假樓的補償以重置價乘以假樓的面積為基數,層高0.8~1.5m(含1.5m)補償不超過50%;層高1.5~2.2m(不含2.2m)補償不超過80%。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為基腳的,其土地置換后,基腳按300元/平方米的價格給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土地置換后,安置地僅限于本人建房,其房屋和土地只能辦理本人姓名。如屬特殊情況確需辦理給直系親屬的,應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屬國有出讓土地的,如入市流轉,不得享受房屋征收優(yōu)惠政策,且須按規(guī)定繳交相關稅費。 第二節(jié) 房屋產權調換補償 第二十三條 政府提供不同面積和戶型的成套商品房用于被征收人的房屋產權調換補償。被征收人按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先后循序,在當時可供選擇的房源中自主確定安置房的具體樓層、戶型、面積和套數。 第二十四條 安置房建造標準:入戶門為普通鋼制防盜門,臥室、廚房門、衛(wèi)生間門僅留洞口;內部墻面刮耐水膩子,樓地面水泥找平,壓實不趕光;廚房、衛(wèi)生間頂棚刮耐水膩子,不做面層;衛(wèi)生間所有衛(wèi)生潔具均不安裝,水、電、有線電視等按設計接至預留接管位置;廚房內灶臺灶具、柜、洗池一律不裝,排氣豎管安裝到位,污水管除與潔具相連短管外均安裝到位。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人選擇的產權調換安置房,按被征收正房的建筑層數、面積和規(guī)定比例調換。 安置房置換標準為:被征收房屋建筑層數為1層的,按被征收正房總建筑面積1︰1.5比例置換;建筑層數為2層的,按被征收正房總建筑面積1︰1.4比例置換;建筑層數為3層的,按被征收正房總建筑面積1︰1.3比例置換;建筑層數為4層的,按被征收正房總建筑面積1︰1.2比例置換;建筑層數為5層及以上的,按被征收正房總建筑面積1︰1.1比例置換。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選定相應的安置房的戶型和套數后,因戶型設計等原因,涉及下列情況,由被征收人自主選擇一種補償方式: (一)所選安置房總面積少于被征收的正房總建筑面積,其多出的面積達到或超過當時可供選擇的房源最小戶型面積50%以上的,可再選一套最接近多出面積的戶型進行產權調換。安置房多出的面積,由被征收人按成本價結算。 (二)所選安置房總面積少于被征收的正房總建筑面積,不足當時可供選擇的房源最小戶型面積50%的,其多出部分面積由房屋征收部門按政府安置房成本價的1.5倍作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政府安置房成本價由安置房所在區(qū)位的住宅用地基準地價、建筑安裝成本和配套設施費用三部分組成,為2600元/平方米。 縣人民政府建立房屋建筑成本價定期調整機制,由縣房地產管理局根據不同的區(qū)域、地段和市場行情等綜合確定,在發(fā)布征收決定時一并公告。 第二十八條 同一征收項目中政府提供的可供選擇安置房一般應在同一小區(qū)或相同類型的樓盤。如因房源等因素導致安置房在不同類型樓盤,對選擇多層建筑內安置房的被征收人按300元/平方米予以獎補。 第二十九條 同一征收項目中被征收的房屋建筑新舊程度不同的,采用年限法確定成新率,由被征收人按規(guī)定價格補差。 (一)計算方式:成新率=(耐用年限-實際使用年限)/耐用年限×100%。 (二)補差標準:成新率在80%以上的不補差;成新率在70-79.99%間的,由被征收人按30元/平方米的價格補差;成新率在60-69.99%間的,由被征收人按50元/平方米的價格補差;成新率在50-59.99%間的,由被征收人按100元/平方米的價格補差;成新率在40-49.99%間的,由被征收人按150元/平方米的價格補差;成新率在30-39.99%間的,由被征收人按200元/平方米的價格補差;成新率在20-29.99%間的,由被征收人按250元/平方米的價格補差;成新率在20%以下的,由被征收人按300元/平方米的價格補差。 第三十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其土地證載明的土地面積大于被征收房屋的占地面積,則核減其被征收房屋的占地面積后多出的土地面積,由被征收人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選擇補償方式。 第三十一條 征收成棟(套)房屋中含有經營性商鋪,被征收人選擇實物補償(產權調換)時,應當剔除該經營性商鋪的應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后,再按規(guī)定的方案進行實物補償(產權調換)。 第三十二條 征收部分產權且不符合房改政策轉換為全部產權的房改房,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依據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的評估金額按各自的產權比例補償。但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補償時,也可以按照個人擁有的產權比例和相關規(guī)定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單位擁有的產權份額,只作貨幣補償。 第三十三條 被征收人辦理安置房產權證時,只能辦理被征收人本人姓名,且應注明為房屋征收安置房。如屬特殊情況確需辦理給直系親屬的,應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其辦證費用與被征收房屋等面積部分只繳納工本費,超面積部分正常繳納稅費。 第三十四條 安置房三年內不得入市交易。三年后如入市交易,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繳交稅費。 第三節(jié) 貨幣補償 第三十五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含房屋裝修裝飾)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縣人民政府批準的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三十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xié)商選定。協(xié)商不成的通過多數(50%以上)決定或通過搖號方式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評估結果應當進行公示。被征收人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發(fā)生的費用,由縣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補償費用中支付。 第三十八條 經營性商鋪用房采用貨幣補償方式,根據被征收商鋪所處區(qū)域、地段和房產證載明的面積,按照市場價格予以補償。 經營性商鋪用房,必須符合以下要件:在規(guī)劃建設報批時明確為商業(yè)用途;辦理了相應的用地手續(xù);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為商業(yè)用房。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為住宅,但依法辦理了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并持續(xù)經營至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超過一年以上的,征收時只對30平方米以內(含30平方米,超出的計入住宅面積,不足的據實計算)部分按經營性商鋪用房予以貨幣補償。 不同區(qū)域和地段的經營性商鋪用房的市場價格,根據市場行情,由縣人民政府確定,與征收決定一并公告。 第三十九條 被征收人貨幣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購買房屋辦理房產證時,等值部分免征契稅。 第四節(jié) 其他補償 第四十條 關于房屋裝飾、裝修補償的規(guī)定 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由房地產估價人員根據裝修材料的市場行情以及結合相關裝飾裝修定額標準評估確定。 (一)住宅房屋裝飾裝修2年內(不含2年)按裝飾裝修費的100%給予補償。 (二)住宅房屋裝飾裝修2-4年內(不含4年)按裝飾裝修費的90%給予補償。 (三)住宅房屋裝飾裝修4-6年內(不含6年)按裝飾裝修費的80%給予補償。 (四)住宅房屋裝飾裝修6-8年內(不含8年)按裝飾裝修費的70%給予補償。 (五)住宅房屋裝飾裝修8-10年按裝飾裝修費的50%給予補償,10年以上給予40%補償。 (六)房屋裝飾裝修材料價格表(材料費的綜合價格中包含制作安裝費)如下:
裝飾裝修材料價格表中不明確的裝飾裝修材料由房地產估價人員結合市場行情確定其補償價格。 第四十一條 關于附屬建筑和附屬物、配套設施補償的規(guī)定 (一)附屬建筑(指雜物間、豬圈、廁所等):130元/平方米。 (二)曬谷坪(水泥坪):70元/平方米 。 (三)水井:壓水井1000元/口,明井(含水井、水泵、儲水箱、水管)3000元/口。 (四)院內外果樹:無掛果50元/株,掛果樹1.5米高以上的200元/株,1.5米高以下的120元/株。 (五)大門門襟:磚混2500元/座,磚木1500元/座。 (六)化糞池(沼氣池):900元/個。 (七)圍墻(護坡、擋土墻):1.5米高以上100元/米,1.5米高以下80元/米,0.5米以下不予補償。 (八)空調、太陽能或電熱水器遷移:300元/臺。 (九)大棚:鋼構大棚85元/平方米,簡易棚50元/平方米。 (十)灶臺:有瓷板300元/臺,無瓷板200元/臺,簡易100元/臺。 第四十二條 關于搬遷和臨時過渡補償的規(guī)定 (一)被征收人實行自行搬遷和自找過渡房,給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搬遷和臨時過渡補償10000元/戶。 (二)征收單位(包括行政及企事業(yè)等單位)公房的,承租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搬遷完畢的,憑相關證明,給予承租人一次性搬遷和臨時過渡補償5000元/戶。 (三)固定電話、有線電視、獨戶水、電表等的拆、裝和遷移等,由房屋征收部門按規(guī)定標準直接支付給相關單位,由其在規(guī)定期限內拆除或者遷移。 1.固定電話:158元/戶。 2.有線電視:158元/戶。 3.電腦網絡:158元/戶。 4.電力:158元/戶。 5.自來水:300元/戶。 第四十三條 因房屋征收造成停產、停業(yè)造成損失的,以營業(yè)執(zhí)照和稅務登記證為準,按同類地段市場租金標準給予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權人)一年的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 第四十四條 征收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房屋重置價格結合剩余使用期限結算給予補償,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選用假設開發(fā)法評估進行貨幣補償。 征收生產、經營性用房的可移動設備、設施,按評估價的20%予以補償,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設施、構筑物按重置價結合成新予以貨幣補償。 第四十五條 關于對被征收人簽約獎勵的規(guī)定 為鼓勵被征收人盡早簽訂補償協(xié)議,對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簽訂補償協(xié)議的,實行分段、分棟、分片和貨幣補償獎勵。 (一)分段獎勵 被征收人(不含公產房)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起60日內簽訂補償協(xié)議的,房屋征收部門將按時間段及標準對被征收人給予獎勵。 1.房屋征收決定公告起10日內簽訂補償協(xié)議的,給予30000元/戶獎勵; 2.房屋征收決定公告起30日內簽訂補償協(xié)議的,給予20000元/戶獎勵; 3.房屋征收決定公告起60日內簽訂補償協(xié)議的,給予10000元/戶獎勵。 (二)分棟獎勵 被征收人(不含公產房)獲得分段獎勵的同時,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起60日內,成棟完成簽訂補償協(xié)議的,每戶可獲分棟獎勵。 1.成棟商品(房改房)房 住戶為24戶及以下的成棟商品房,每戶可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的標準給予獎勵;住戶為24戶以上成棟商品房,每戶可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的標準給予獎勵。 2.獨棟私房 被征收房屋為2戶以上至5戶以下的,每戶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的標準給予獎勵;被征房屋產權人6 戶以上的,每戶可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2%的標準給予獎勵;被征房屋產權人為1人且屬獨棟的,可與1戶以上類似被征房屋的產權人自由組合,組合戶數的獎勵標準與上述戶數標準相對應。 (三)分片獎勵 根據建設項目的大小、被征收房屋(不含公產房)的多少等因素,在征收方案中劃定多個片區(qū),片區(qū)內所有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起60日內完成補償協(xié)議簽訂的,每戶可再獲10000元的獎勵。 (四)貨幣補償獎勵 鼓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對在規(guī)定的簽約期限內簽約并完成搬遷的被征收人,給予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20%的獎勵。對土地置換后多出的土地選擇貨幣補償的,給予土地市場價格20%的獎勵。 第四十六條 征收單位公房,屬黨政群機關和縣財政全額撥款事業(yè)單位的,其土地和房屋均不予補償安置;屬財政差額撥款的事業(yè)單位,按撥款比例給予補償安置;屬自收自支事業(yè)單位和企業(yè)等非縣財政撥款或補助單位的,給予全額補償安置。 第五節(jié) 其他規(guī)定 第四十七條 關于安置地建房的規(guī)定 (一)安置用地由縣住建局根據規(guī)劃提出選址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二)建設單位根據縣人民政府批準的用地紅線,商有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縣國土資源局進行征地。 (三)安置地供地由縣國土資源局按規(guī)定程序報批。 (四)安置地的土方平整,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相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在房屋征收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80日內完成。 (五)安置地的道路硬化、綠化、供水、供電、排水、排污、管線遷移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縣城規(guī)劃區(qū)內由縣住建局負責到位,其他地方由所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到位。 (六)安置地建房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建筑設計方案建設,最高層次不高于4層,并須按規(guī)定向縣住建局或相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繳納30000元/宗的規(guī)劃保證金。如違反建筑設計方案確定的層次、層高、立面風格或顏色等規(guī)劃指標,由縣住建局或相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依法處置,且規(guī)劃保證金不予退回;未經處理的,相關部門不予辦證。 (七)被征收人在安置地建房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統(tǒng)一報建,縣住建局進行建筑用地撥地定樁。被征收人在開工前,應向縣國土資源局和縣住建局申請驗放灰線。未經驗放灰線擅自施工或不按規(guī)定的灰線施工的,由縣國土資源局依法鏟除。 (八)被征收人在安置地建房,符合規(guī)劃且應由被征收人繳交的相關稅費予以全免,只收辦證工本費。水、電、有線電視、寬帶網絡等,原已開戶的,相關部門不得收取初裝費(增容費、開戶費)等。但違反規(guī)劃且已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的,不享受房屋征收安置優(yōu)惠條件,須按規(guī)定繳納相關稅費。 (九)安置地征地、報批、土方平整、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資金,由相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各職能部門編制預算,經縣政府投資評審中心審核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相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各職能部門在規(guī)定時間內組織實施。工程完工后,經審計決算,由縣財政支付。 (十)被征收人在安置地建房,房屋未取得縣住建局依法核發(fā)的相關合法證明文件材料,相關部門不得進行產權登記或抵押質押登記。 第四十八條 關于權屬的規(guī)定 (一)產權不明或無主建筑物在進行證據保全并按程序評估后,補償資金留存在房屋征收部門賬戶上,被征收建筑物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拆除。 (二)對被征收房屋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中的一種權屬證的被征收人,其被征收房屋可視為為合法建筑的,按規(guī)定方案予以補償安置。 (三)對既沒有房屋所有權證又沒有土地使用權證和不動產權證書的房屋建筑,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認定。 1.對認定為合法建筑的,只補償房屋建筑,土地不予置換和補償。但在1998年12月31日《土地管理法》修訂施行前已經建成的正房,且被征收人僅有被征收房屋唯一1處住房的,經鎮(zhèn)、村(社區(qū))證明并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可按征收公告發(fā)布當年的規(guī)定價格購買1宗安置地。 2.對認定為違法違規(guī)建筑且未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的,不予補償安置。 3.對征收決定公告發(fā)布前已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的土地和建筑,可按規(guī)定方案進行補償安置。 (四)根據《安福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縣城規(guī)劃區(qū)內違法違規(guī)用地違法違規(guī)建筑集中清理處罰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府辦發(fā)〔2012〕12號)的規(guī)定,對2011年6月24日縣人民政府發(fā)布通告以后縣城規(guī)劃區(qū)內動工建設的違法違規(guī)建筑,其房屋建筑和土地不予補償或置換,由房主在限期內自行拆除,否則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五)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由租賃雙方自行解除租賃關系;設有抵押的,由產權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自行解決(在規(guī)定的征收期限內無法解決產權糾的,由當事人先行協(xié)商確定補償安置方式,房屋征收部門予以留存保全)。房屋征收部門不承擔因房屋租賃、抵押以及產權糾紛所產生的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關于房屋正房與附屬建筑界定的規(guī)定 (一)結構和層高完整、合理、獨立且以住人為主的房屋為正房;其它功能的為附屬建筑,如廚房、廁所、牛欄、雜物間等。 (二)原以住人為主的房屋,由于各種原因,人已搬出,仍為正房,但現已燒毀、倒塌、不完整的房屋或危房不能視為正房。 (三)凡購買村級等集體房產的,如木器社、篾器社等,均為附屬建筑。 (四)凡設在正房內的、且結構一致的廚房、衛(wèi)生間、雜物間等仍為正房。 (五)位于成棟房屋一樓且僅為成套商品房配建的雜物間、車庫視為正房。 第五十條 被征收人子女上學依據就近入學原則,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既可按照被征收人的安置房或新居住地所在學區(qū)安排,也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在學區(qū)安排。 第五十一條 被征收人及單位自管公房承租人,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的,經個人申請,并通過“三審三公示”后,可不參加輪候(搖號),按房屋搬遷的先后順序分房。 第五十二條 被征收房屋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統(tǒng)一實施拆除,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拆除工程規(guī)模大小,依法按照相關規(guī)定和程序確定施工企業(yè),并與其簽訂施工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房屋拆除工程嚴格執(zhí)行國家《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guī)范》(JGJ147-2004)等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拆除工程費計入征收補償費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的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對違反工作紀律、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按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五十四條 被征收人應當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對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以及故意擾亂、煽動鬧事、嚴重影響正常征收工作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對舉報事項進行核實、并及時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由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特殊情況、個案情況、未盡事宜由縣房地產管理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研究,報縣人民政府決定。 縣房地產管理局可以依據本實施辦法的規(guī)定,制定具體建設項目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細則,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fā)行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9日縣人民政府公布的《安福縣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本實施辦法實施前已經作出征收決定的項目,適用原有的補償安置規(guī)定。本實施辦法實施后與國家、省、市新出臺的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不一致時,按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政策執(zhí)行。 來源:安福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