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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268號)、《常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10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 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征收辦)為縣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門。縣住建局、縣自然資源局、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等單位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協助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被征收房屋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受縣征收辦委托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六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由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七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項目建設籌備單位或項目建設業主到縣征收辦提出房屋征收申請。申請時提交以下資料: (一)房屋征收申請書; (二)縣發改局出具的項目立項批文或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材料; (三)縣自然資源局出具的項目符合城鄉規劃與專項規劃的證明材料和劃定的項目規劃藍線圖; (四)縣自然資源局出具的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材料; (五)常德市生態環境局桃源分局出具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查意見;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資料。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建項目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或調整計劃的材料。 第八條 房屋征收范圍應在縣自然資源局劃定的項目規劃藍線范圍內。縣自然資源局劃定項目藍線時原則上不得分割現有房屋實際占用地塊。在舊城區范圍內實施房屋征收的,縣自然資源局在劃定項目規劃藍線時,應將項目周邊已規劃為道路、綠化等公益建設用地的地塊或無法另獨立規劃建設的地塊一并納入。 第九條 縣征收辦在收到房屋征收申請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審查。對于經審查認為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項目,應當將房屋征收范圍予以公布。 縣征收辦應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成新、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告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用途、裝飾裝修和種植、養殖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縣征收辦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縣住建局、縣自然資源局、縣城管執法局、縣市場監管局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暫停辦理新建、擴建、改建、改變房屋用途、工商登記、臨時搭建、廣告設置等有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告之日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一條 縣征收辦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征收范圍內發布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縣人民政府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縣征收辦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將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工程按照相關法定程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筑施工企業組織實施,拆除費用納入征拆成本,房屋拆除必須濕水作業,防止揚塵等污染,房屋拆除現場的后期維護管理工作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負責。縣住建局應加強對被征收房屋拆除的安全監管。 第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由項目行業屬性所對應的主管部門牽頭,按照有關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或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實施評估。 第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根據縣征收辦、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供的房屋征收相關資料及征求公眾意見后修改的征收補償方案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在征收范圍內發布公告。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較多的,應當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征收補償資金由縣財政負責籌集,縣征收辦統一管理和使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資金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應載明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縣征收辦、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被征收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 補 償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十六條 被征收房屋的權屬、面積、結構、用途等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十七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縣征收辦或者被征收人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常德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十八條 縣住建局建立健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備選庫,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申請,將其中依法登記注冊,具有三級以上資質和良好執業信用記錄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納入備選庫,并向社會公布。 縣住建局應做好房地產價格評估行業管理工作,規范行業行為。屬于財政性投融資及土地成本核算的項目,縣政府辦應組織縣財政局、縣住建局、縣自然資源局、縣發改局、縣征收辦等單位的相關技術人員和評估專家對房屋征收初評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金額進行復核,對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的執行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縣征收辦向社會發布征收評估信息; (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備選庫中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報名; (三)縣征收辦在征收范圍內公布已經報名并符合資質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供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期限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供被征收人選擇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3家; (五)所有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就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將協商結果書面告知縣征收辦; (六)協商不成的,由縣征收辦組織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簽等隨機選定方式確定; (七)縣征收辦公布被征收人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 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協商過程應當公開。縣征收辦組織被征收人通過投票決定或者隨機選定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由公證機構依法公證。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房地產估價師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則上采用貨幣補償。 第二十二條 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由受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成新、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征收決定的公告之日。 第二十三條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和所調換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除政府有特別規定外,應當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被征收人所調換房屋的位置由房屋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和業主單位在規劃的區域范圍內確定。 1.原則上實行等面積置換;在置換的等面積以外15平方米以內(含)按建安成本價購買;在等面積置換和15平方米范圍外還需購買的,按市場價購買。 2.被征收人選購房屋須實名登記并按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時間先后順序選擇調換房屋,同日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按照抽簽的方式選擇。 3.被征收人調換房屋后自行繳納房屋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費用。 第二十四條 采取貨幣補償或者現房產權調換方式的,給予被征收人一次搬遷費;采取過渡安置產權調換方式的,給予被征收人兩次搬遷費。 征收房屋需搬遷機器設備和其他物資的,搬遷費由縣征收辦與被征收人參照相關行業標準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應當評估確定。 機器設備和其他物資因搬遷喪失使用價值的,其損失補償評估按照前款的規定辦理。 縣征收辦采取過渡安置產權調換方式補償被征收人住宅的,對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應當按實際過渡期限支付臨時安置費;對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轉用房的,在約定過渡期限內不支付臨時安置費。采取貨幣補償的,給予6個月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中不包括裝飾裝修等價值的,其裝飾裝修等價值的補償參照發改、住房保障部門聯合發布的房屋裝飾裝修價格信息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評估的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五條 采取過渡安置產權調換方式的,縣征收辦應當與被征收人按產權調換房屋的合理建設工期約定過渡期限,約定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 實際過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止。 第二十六條 縣征收辦未按期交付產權調換房,延長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標準的150%向被征收人支付延期臨時安置費。 第二十七條 征收生產、經營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產停業直接損失的,按照不超過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7‰的6倍給予補償。 被征收人認為停產停業損失超過前款規定標準的,應當向縣征收辦提供房屋征收前上一年度實際經營效益等相關證明材料,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給予補償。 被征收人未經法定機關批準擅自將住宅或非住宅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征收時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但對于已取得合法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及繳稅憑證,且滿2年以上的可給予適當補貼。 第二十八條 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的,縣征收辦可以給予被征收人適當獎勵和補助。 第二十九條 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在40平方米(含)以下戶型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按建筑面積40平方米以市場評估價計算補償金額; (二)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對被征收房屋按前項規定計算補償金額,再按照本辦法規定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同一城市另有房屋面積合并超過40平方米或被征收人已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實際面積進行補償。 第三十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的,自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當月起發放; (二)申請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請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對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簽訂補償協議后實際搬遷的先后順序確定。 第三十一條 征收未經縣住建局、縣自然資源局等單位批準的企事業單位自管辦公用房、廠房、車間及其他非住宅房屋改作住宅安排現居住使用人居住,單位改制處置國有資產時又未妥善處理,居住人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時繼續居住使用的房屋,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現居住使用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同一城市范圍內另有自有房屋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現居住使用人應按期騰退房屋,只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 (二)現居住使用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同一城市范圍內沒有其他居住房屋的,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后,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應妥善安置現居住使用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按本辦法給予住房保障。 第三十二條 征收國有直管公房,房屋征收部門只對國有直管公房所有權人或房屋管理單位給予征收補償。 房屋租賃合同有約定的,由房屋所有權人或房屋管理單位按合同約定給予承租人適當補償;合同沒有約定的,由房屋所有權人或房屋管理單位與承租人協商補償事宜。 第三十三條 縣征收辦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前,應邀請縣住建局、縣自然資源局、縣城管執法局等單位對未經登記建筑物的合法性和建成年代、建設人等內容進行認定。認定意見作出后,應在項目范圍內公示,公示期為7日。公示有異議的,縣征收辦重新復核并作出結論。 縣城區征收2008年以前未按法律規定修建的用于商業和居住的房屋,原則上可按住宅房屋征收價值的100%予以貨幣補償。縣征收辦要組織相關單位對房屋面積、建成年代等情況認真核實,形成文字記錄與證明材料。 縣城區征收2008年至2011年期間未按法律規定修建的用于商業和居住的房屋,經有權部門依法處罰的,按住宅房屋征收價值的90%予以貨幣補償;未經有權部門依法處罰的,按住宅房屋征收價值的80%予以貨幣補償。 縣城區2011年以后未按法律規定修建的建(構)筑物,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勸其自行拆除,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的,給予適當工料補貼;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不予補貼,并依法組織強制拆除。 第三十四條 經認定為合法建筑,但未進行產權登記的,按房屋價值的100%予以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建造成本結合批準期限內的剩余年限給予補償;對超過批準期限的,不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 縣征收辦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簽訂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縣征收辦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縣征收辦應當在簽約期限屆滿后,將情況說明材料和有關資料一并報送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及時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的,因被征收人原因,無法核實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情況的,補償決定不包括裝飾裝修的價值。在按補償決定實施強制執行時,縣征收辦應當對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進行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三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存在無產權關系證明、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考證產權的合法所有人或產權關系正在訴訟等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情形的,由縣征收辦報請縣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條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不明確的居住使用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縣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條 縣征收辦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縣財政局、縣審計局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職責的工作人員,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四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在房屋征收評估活動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房地產估價師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罰。違反規定收費的,由縣發改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縣住建局、縣城管執法局應當依法加強對房屋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對違法建筑物,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桃源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桃源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桃政發〔2016〕3號)同時廢止。 來源:桃源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