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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
為規范我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號)《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補償工作。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具體組織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二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部門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明確委托權限和范圍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所需的工作經費,由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制定標準,列入征收成本。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對房屋征收涉及的用地和規劃論證、測繪、評估、法律、房屋拆除等服務性工作,房屋征收部門和有關單位委托具備有關資質的專業機構完成。征收決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門應公開專業機構的有關信息。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進行監督。 禁止其他單位組織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或不經委托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建設單位或企業不得作為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遵循決策科學民主、程序正當合法、補償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房屋征收先補償、后搬遷的順序進行。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四條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將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納入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年度計劃,按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合理確定房屋征收范圍。 第六條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五項規定,為實施舊城區改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符合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危房集中或基礎設施落后的改建具體標準。縣人民政府組織縣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發改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及專業人員按照具體標準進行認定,并公布認定結果,征求公眾意見,經確定為危房集中或基礎設施落后的并有80%以上被征收人愿意改造的,方可實施舊城區改建。 第七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被征收人不得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房屋、轉移變更、改變房屋用途或違規遷入戶口及分戶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有關手續。暫停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八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組織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結構、建筑面積、附屬物及家庭成員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并將調查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在房地產調查評估過程中被征收人有義務據實向房屋征收部門和房地產評估機構提供房屋的相關證明材料,并配合調查人員和評估機構進行調查登記及實地查勘。 第九條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會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執法等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辦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按評估價格給予補償;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經評估按重置價折舊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或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依法拆除,不予補償。 第十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協助房屋征收部門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報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并及時公布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在征求意見期限內,半數以上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征收與補償規定的,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 第十一條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前,實施單位須按照有關要求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十二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所有補償費用應當足額撥付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征收補償費用不到位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采用房屋產權調換方式補償被征收人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應當計入征收補償費用總額。 第十三條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七日內應當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咨詢地點、監督電話等事項。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房屋征收部門及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法公開房屋征收與補償有關信息,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征收評估 第十四條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三級以上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評估時間節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五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投票或者搖號等方式確定。 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協商方式以征求意見表的形式進行,被征收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征求意見表交由房屋征收部門統計、核實。在7個工作日內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選擇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視為協商選定,由房屋征收部門公布協商選定結果。被征收人在7個工作日內協商不成,采取投票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參與投票的被征收人人數應當不少于被征收人總數的三分之二,半數以上參與投票的被征收人選擇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視為投票確定。采取投票、搖號等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公開進行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房屋征收部門公布確定結果。 第十六條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咸寧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四章征收補償 第十七條縣人民政府根據不同情況,按照規定給予被征收人以下補償:(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中的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償,由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十八條征收部門對按期簽約、搬遷的被征收人,給予下列獎勵。 (一)簽約獎: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按被征收主體房屋建筑面積的評估價值(不含裝修),給予被征收人10%的獎勵。 (二)騰退獎:簽訂征收協議后,在規定期限內騰退房屋的,按被征收主體房屋建筑面積的評估價值(不含裝修),給予被征收人10%的獎勵。 第十九條簽訂征收協議后,房屋征收部門支付房屋征收補償款之日起12個月內,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在縣人民政府提供的房源中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的,由房源單位按該商品房的市場銷售價格給予被征收人10%的優惠(優惠面積不超過原被征收主體房屋建筑面積)。優惠對象僅限被征收人戶籍家庭成員(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十條被征收人可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由縣人民政府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被征收人須在提供的產權調換房源項目中選擇相應的產權調換房屋。 第二十一條產權調換房源原則上為單元式多層或高層套間房。根據產權調換房源情況,分為現房安置和期房安置兩種方式。征收部門在擬訂的征收補償方案中應明確產權調換的房源情況(包括產權調換房源位置、結構、面積、棟號、樓層、房號及規劃圖等)及具體產權調換辦法,及時公示房源信息。 被征收人根據被征收房屋的情況,按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時間的先后順序獲取選房順序號,實行先簽約先選房。 產權調換房源安置對象只能為被征收人戶籍家庭成員(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十二條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產權調換房屋按當年度成本價實行優惠。產權調換房屋優惠價按征收簽約時間段在項目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產權調換房屋成本價由具有資質的造價咨詢公司按年度進行成本預算,并根據各征收項目情況,擬定安置房源優惠價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二十三條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被征收人先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通城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補償款到位后,7個工作日內將征收協議補償款總額的80%作為產權調換房屋預付款繳納至房屋征收部門指定賬戶,如征收協議補償款總額超過所選產權調換房屋優惠價總額的,按所選房屋優惠價總額的80%繳納預付款。產權調換房屋余款在產權調換房屋交付時據實結清。 被征收人在繳納產權調換房屋預付款后,再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通城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產權調換協議書》。未按規定繳納產權調換房屋預付款的,視為放棄產權調換,不再享受購房優惠價。 第二十四條產權調換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房屋征收部門應及時組織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及房源建設單位通知被征收人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并結算差價,被征收人在30日內未辦理交付手續的,視為放棄產權調換,不再享受購房優惠價。已繳納的產權調換房屋預付款不計利息據實返還。 第二十五條被征收房屋為唯一住房,且房屋建筑面積低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進行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選擇產權調換的按50平方米進行調換安置,被征收人不補差價。調換安置面積超過50平方米至80平方米(含本數)以內的部分,按產權調換房屋市場評估價的80%結算;超出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場評估價結算。 第二十六條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被征收主體房屋建筑面積,如產權調換房屋面積超過被征收主體房屋建筑面積的,超過部分按產權調換房屋市場價結算。產權調換房屋市場價以房屋交付之日為估價時間節點,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主體房屋建筑面積大于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剩余面積不足以選擇相應戶型面積50%的,只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單價實行貨幣補償(該面積部分不享受購房優惠價)。 第二十七條被征收房屋證載用地面積大于實際建筑占地面積的,剩余面積參照住宅用地收購的規定標準進行補償。 第二十八條產權調換以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書為依據,按照“一證一戶”,不進行分割安置。 第二十九條產權調換房屋面積或價值未超過被征收主體房屋建筑面積或價值的,由縣稅務部門根據有關政策免征契稅,超過被征收主體房屋建筑面積或價值的,其超過部分由被征收人依法繳納契稅;未超過被征收主體房屋建筑面積或價值的相關行政事業規費一律免收,超過部分由被征收人繳納。 產權調換房屋的公共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費由安置對象承擔。 第三十條被征收房屋的附屬物及層高2.2米以下的車庫、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建筑物,按重置價評估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一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遷補償費、設備拆裝費。 (一)搬遷補償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8元/平方米計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戶補償。 (二)設備拆裝費按空調200元/臺、熱水器300元/臺、太陽能400元/臺進行補償;水、電、燃氣、寬帶開戶按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結算。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自簽訂產權調換協議并交齊產權調換房屋預付款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止,房屋征收部門應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補償標準以被征收主體房屋建筑面積為準,每月5元/平方米,不足500元/月的按500元/月計算;使用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上述標準一次性支付十二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三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對被征收人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認定為合法建筑,且房屋用途為生產、經營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二)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且營業執照上載明的住所(經營場所)為被征收房屋;(三)已辦理稅務登記并具有納稅憑證。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生產經營者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與被征收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償。 第三十四條被征收人改變房屋用途為生產、經營用房的,按縣有關房屋征收認定及處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按同地段、同類型商鋪租金標準,對被征收人給予6個月的一次性補償。 第三十六條公有住宅房屋的安置補償,原則上對產權單位按重置價折舊實行貨幣補償,其公房內的住戶由產權單位自行負責安置。對住戶自行投入的室內裝飾裝修和附屬設施,經評估后另行給予貨幣補償。對公房住戶騰退房屋后給予6個月過渡安置費。 第三十七條對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的公房住戶,經批準后,納入縣保障性住房統一安置范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而無房源安排的,可納入租賃補貼實施分類保障。實行保障性住房安置的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原公房單位的職工或其配偶、子女(或已登記備案的直管公房住戶); (二)必須連續居住兩年以上; (三)在縣城市規劃區內無其他住房; (四)未享受過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待遇; (五)每戶最多只能申請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三十八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按照有關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簽訂后,征收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被征收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三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按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條縣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四十一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應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的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及征收實施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的,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在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未簽訂補償協議或者縣人民政府未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前,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有關證明材料騙取房屋征收補償的,依法予以追繳,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有虛假記載或者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違反規定收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六章附 則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本實施細則施行前已實施未完成的房屋征收項目,按原征收決定載明的征收補償方案和縣有關規定執行。原印發的《通城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雋政發〔2021〕12號)同時廢止。 通城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產權認定及處理辦法 為規范我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認定和處理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依法處理違法建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權屬、面積和用途等情況的認定和處理。 第二條房屋征收的認定及處理遵循尊重歷史、依法調查、公平處理的原則。 第三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會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城管執法、市場監管等部門按各自職能,密切配合,開展房屋征收認定工作。 第四條產權手續資料完整性的認定及處理 (一)凡持有《土地使用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的,為產權手續完整,按評估價補償。 (二)不能出具《土地使用證》及《房屋所有權證》,但經批準建設,能提供建設用地及報建審批材料,或清理整治補辦補繳票據等有效憑據,經有關部門確認無異議的,可認定為產權手續完整,按評估價補償。 (三)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但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包括繼承遺產)的,可視為產權手續完整,按市場評估價,扣除相關手續費用后,予以全額補償。 凡不屬于上述情形,不能提供有效證件或證明材料的,視為無合法產權手續。 第五條無合法產權手續資料的處理 (一)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不能按照本辦法第四條提供相關證件或證明材料的房屋,按評估重置價折舊補償。 (二)1987年1月1日至征收公告發布之日,未經批準建設,不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房屋,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征收協議并騰退住房的,經評估按重置價折舊補償;逾期將依法拆除,不予補償。 (三)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經評估按重置價折舊補償;超過批準期限的,依法拆除,不予補償。 (四)在征收公告發布之日后,違規搶建的房屋,一律強制拆除,不予補償。 第六條營業用房的認定及處理 (一)營業用房認定原則上以《土地使用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為準,實際營業用房符合權屬證書記載內容、且能提供工商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的,按市場評估價予以全額補償。 (二)取得合法產權未經批準改變房屋用途為營業用房的,被征收人能提交《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工商營業執照、在征收公告發布之日前連續兩年以上納稅憑據(經營性出租的,同時提交房屋租賃協議)等有效證件及證明材料,可按“住改商”用途給予補償,補償標準為:實際經營面積×該營業用房評估單價的30%+原房屋用途評估價值;以測繪機構測量為準,不包括起居、廚衛、倉儲及樓梯間等其他非營業用房。 (三)未經批準建設,無合法產權的,無論被征收人是否取得營業執照,均不認定為營業用房。 第七條土地、房屋面積的認定及處理 (一)已辦理《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的土地、房屋面積,可直接依據權屬證書認定。 (二)未取得土地、房屋權屬證書或實際面積與證書面積不符及土地、房屋界線不清的,可由相關部門依據歷史圖冊資料,結合現狀,經測繪機構按照《房屋測量規范標準》測量后進行調查認定。 (三)擅自改變原規劃設計,自行封閉的凹陽臺、挑陽臺或無柱走廊等,均按原設計要求,根據《房屋測量規范標準》計算面積。 (四)層高在2.2米以下的車庫、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建筑物,經評估按重置價折舊補償。 第八條產權發生轉移、變更的認定和處理 (一)產權發生轉移、變更的,按變更后的《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對產權人進行補償。 (二)房屋權屬發生轉移變更未辦理產權過戶的,原則上對原產權人進行補償,但如雙方買賣合同已依法成立、且房屋已實際交付使用,能按要求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可對受讓人在扣除相關費稅后進行補償。 (三)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不得進行產權轉移、變更、抵押,相關部門不得辦理有關轉移、變更、抵押登記手續。 第九條認定程序 (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填寫《通城縣房屋征收認定表》,填報被征收人姓名、土地、房屋基本情況及所提請認定的有關內容,并提交相關資料。 (二)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政策及本辦法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所需認定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初步認定意見。 (三)將初步認定意見在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15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視為最終確認結果,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出具認定意見書。 被征收人對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的認定意見有異議的,可向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申請復核。由縣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從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核,并將書面復核意見告知被征收人。 第十條縣城禁建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對于沒有權屬來源資料或建設手續不完備的,經所在地組、村、鄉(鎮)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調查、審核,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公示7天無異議后進行補償;營業用房的認定參照本辦法執行,經認定為營業用房的,按國有土地上類似營業用房評估價的80%予以補償;經認定為“住改商”的,按國有土地上房屋“住改商”補償標準的80%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參與房屋產權認定的部門及工作人員在房屋產權認定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嚴重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原印發的《通城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產權認定及處理辦法》(雋政發〔2021〕14號)同時廢止。 來源:通城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