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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補償糾紛律師:關于拆遷獎勵費的補償標準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老百姓房屋的,必須要給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之外,還需要給予被征收人相關的補助費和拆遷獎勵費。 由此可以得出,拆遷獎勵費已經是法定的補償項目之一。但是設立拆遷獎勵費的真正目的是為了鼓勵被征收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完成搬遷。換句話來說就是,只要被征收人能在約定的期限內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達成了一致意見,并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完成了搬遷,那么征收方就會給予被征收人一定的拆遷獎勵費,而對于沒有在簽訂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且也沒有搬遷的,從各地制定的辦法來看,是沒有拆遷獎勵費的。 所以,實踐過程中許多老百姓在聽到征收方會給予額外的拆遷獎勵費時,往往會迫不及待地就與征收方簽訂協議,即使對征收程序有疑惑,為了拿拆遷獎勵費也會直接搬遷,尤其是聽到拆遷獎勵費比較高時。 事實上,雖然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規定了要給予被征收人拆遷獎勵費,但從實踐過程中來看,拆遷獎勵費已經成為了征收方促進拆遷的一種手段。經常有征收方在被征收人遲遲不愿意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不愿意搬遷的情況下就會以高額的拆遷獎勵費來誘導被征收人簽訂協議,實現征收目的。那么對于高額的拆遷獎勵費,作為被征收人來說能拿嗎? 首先凱諾拆遷律師在這里可以很肯定地告訴大家,拆遷獎勵費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其他補償都一樣,沒有統一的補償標準,即每個地方跟每個地方都不一樣,一般情況下,需要各地結合各地的城市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征收實際情況來制定具體的補償標準,包括拆遷獎勵費的標準。 比如在廣州市花都區“依法征收、凈地出讓”城中村改造項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中明確規定,補償安置對象在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之日起30天以內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按照2萬元/宅計算。補償安置對象在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之日起第31天至第60天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按照1萬元/宅計算。補償安置對象在收到房屋測量及補償數據之日起超過60天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不給予提前簽約獎勵。 在《上虞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認定及補償標準、獎勵補助實施細則》中規定,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住宅房屋給予房屋貨幣補償款20%的貨幣獎勵(不包括附屬物、裝修等),非住宅房屋給予房屋貨幣補償款28%的貨幣獎勵(不包括附屬物、裝修等);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給予房屋貨幣補償款30%的產權調換補助(不包括附屬物、裝修等),非住宅房屋不予補助。 提供高層住宅建筑用于產權調換的,安置房面積的10%作為公攤補助面積,統一按5000元/㎡結算。 除此以外,《臨海市國有土地上工業用房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中也有明確規定,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工業用房補償金額的7%給予獎勵。被征收人按時簽訂征收協議的,按被征收房屋補償總金額的5%獎勵;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搬遷騰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補償總金額的5%獎勵。逾期簽訂征收協議或逾期搬遷騰房的,相應的獎勵一律取消,相關期限以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書面通知或公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