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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為規范上虞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和城市建設的順利實施,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紹興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修訂)》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征收管理 (一)本辦法適用于上虞區行政區域內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二)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三)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區建設局”)或區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門是本區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上虞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屬地鄉鎮(街道)是房屋征收具體實施單位(以下簡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實施工作。房屋征收部門依法委托并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同時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區建設局做好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督促指導工作;區發改、公安、民政、司法、財政、稅務、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 區審計部門應當及時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主動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監督。 (四)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開展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所需的經費由區級統籌保障;被征收房屋建筑測繪及相關評估等業務性工作可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實施;房屋征收項目相關的社會風險評估、歷史建筑評估、法律服務(含公證)等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服務機構開展相關工作,以上費用均列入征收項目成本。 被征收房屋權屬資料收集、整理及補償協議簽訂、建檔等具體工作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負責實施,相關部門單位協同配合。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向具有相應工作經驗的機構采購房屋征收補償的具體服務,所需經費在項目工作經費中列支。 二、征收決定 (五)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的,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設活動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擬征收房屋范圍(規劃紅線圖); 2.符合公共利益具體情形的說明; 3.征收補償資金及安置房落實情況; 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并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證明材料:發改部門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材料,其中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還應當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材料;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證明材料及征收范圍屬于國有土地的情況證明。 (六)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認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文件及本辦法規定的,根據規劃用地范圍和房屋實際狀況提出房屋征收范圍,報區政府審查確定后,予以公布。 (七)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范圍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發改、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通知中應注明暫停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八)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組織征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 (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收集相關依據,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束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調查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公布。 房屋征收范圍內有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該公房的所有權人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公房承租人基本信息、使用面積和建筑面積以及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等有關情況。 (十)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和所有權人不明確、用途記載不一致、改變房屋用途等情形房屋,由區政府成立的聯合認定機構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調查、認定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屋登記記載的用途確定;房屋登記未記載用途或者經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法批準改變過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變更登記的,按照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準的用途確定。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房屋用途并以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的,根據房屋所有權人的申請及提供的證明材料,經征收實施單位審核,按改變后的用途認定,由聯合認定機構進行確認;其中改為商業用房的,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后至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施行前,已經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同意改變房屋用途,并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用途的房屋所有權證以及營業執照等合法有效文件的,按改變后的用途認定,由聯合認定機構進行確認。未經批準的,仍按原房屋用途予以補償。其中,個人住宅改變房屋用途用于商業用房經營(僅限于本戶經營)并以此為主要生活來源,有合法有效營業執照、完稅憑證的,房屋征收部門可按經營面積結合經營年限給予經濟補償。補助標準為征收范圍內商業用房的市場評估價格與住宅用房的市場評估價格差價的3%,按經營年限予以補助,該項補助總費用不得超過上述差價的70%。 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施行后依法臨時改變用途的房屋在批準期限內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確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還。 按照改變后的用途補償認定的,被征收人應當在申請變更時依法補繳土地收益金,補繳標準按該房屋改變后的用途的征收評估補償價值與原房屋用途的征收評估補償價值差價的20%繳納。補繳的土地收益金在征收補償費中予以扣減。 (十一)房屋征收部門在組織調查的同時,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采樣評估,取得征收范圍內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同時測算征收成本。 (十二)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調查登記情況,按本辦法及有關規定擬定征收補償方案,上報區政府。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2.房屋征收范圍和被征收房屋情況; 3.被征收房屋價值(含房屋裝飾裝修價值)補償標準; 4.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的基本情況和交付時間; 5.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標準; 6.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7.補助和獎勵標準; 8.簽約期限; 9.其他事項。 (十三)區政府根據建設活動的實際情況,組織建設、發改、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審計、房屋征收部門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對征收范圍、補償標準等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將經過論證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在政府門戶網站及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少于30日。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紹興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修訂)》及本辦法規定的,區政府組織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聽證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 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為10人以上的,被征收人代表由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通過推舉或者抽簽等方式確定,確定的被征收人代表不少于10人;報名參加聽證會的被征收人不足10人的,均作為被征收人代表。公眾代表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以及其他公民擔任。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7日將聽證會的時間、地點通知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必要時予以公告。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 區政府將征求意見情況、聽證情況和根據公眾、被征收人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十四)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十五)區政府根據論證、征求意見、聽證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等情況,在修改完善征收補償方案后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涉及100個以上被征收人或者符合區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房屋征收決定需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保證房屋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提供的安置房源(含期房)可以折價計入征收補償費用,折價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征收補償費用的70%。 (十六)區政府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7日內,在政府門戶網站、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搬遷期限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征收部門及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被收回。 三、征收評估 (十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及相關規定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估業務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十八)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保證評估報告的客觀、真實、合理,并對本機構的評估專業人員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評估準則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其從業行為負責。 (十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品質、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 (二十)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價值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采用相同的方法、標準評估確定。 (二十一)房屋征收部門可以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資質等級、從業經歷、評估技術水平等情況,推薦不少于三家社會信譽好、綜合實力強、資質等級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供被征收人選擇參考,但不得限制其他符合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攬評估業務。 (二十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10日內仍不能協商選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選取不少于三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投票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公證費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通過投票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有過半數的被征收人參加,且需獲得參加投票人數的過半數選票。 通過隨機方式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3日在征收范圍內公告進行搖號或抽簽等的時間、地點及候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通過投票或者隨機方式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本人簽名的資格證書在征收范圍內現場公示。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被選定或者確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二十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 被征收房屋實地查勘記錄,應當由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和實地查勘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等共同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因被征收人原因不能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入室實地查勘、拍攝影像資料或者被征收人不同意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和實地查勘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以及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并在評估報告中作出說明。 (二十四)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并由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或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應當由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2名以上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并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 (二十五)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復核評估不收取費用。 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維持原評估結果的,應當將復核結論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二十六)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紹興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經鑒定撤銷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鑒定費用標準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房屋征收部門支付的鑒定費用列入征收成本。 (二十七)房屋征收評估業務完成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將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立卷、歸檔保管。 (二十八)房屋征收評估中涉及的特殊專業或者專業性較強的評估業務,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可以委托有相應資格(資質)的其他專業機構或者聘請有相應資格從事該類業務的專業人員協助評估,但應當在房屋征收評估報告中予以披露和說明。委托其他專業機構完成的評估業務,應當單獨出具評估報告并作為房屋征收評估報告的附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將該評估業務的評估結果納入房屋征收評估報告。 四、征收補償 (二十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征收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 區政府應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與民生保障新要求,依法依規探索創新房票安置等多元化補償機制,同步完善安置政策體系,切實拓寬被征收對象產權調換、貨幣補償及組合式安置的自主選擇空間。 房屋征收范圍內的違法建筑(含裝修)、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含裝修)不作補償。 房屋征收范圍內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含裝修),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適當補償。 (三十)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面積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其他合法房產憑證記載的或經聯合認定機構認定后的建筑面積計算。征收成套磚混結構住宅,同一樓梯單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積計算規則改變造成所有權證記載建筑面積各戶不一致的,統一以最大一套房屋建筑面積作為補償面積(頂層帶閣樓的,閣樓面積除外)。如該住房系按房改政策購入,補償面積超過原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記載面積部分,應按原房改購房價格補購,該款項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直接扣減后上繳財政部門。 (三十一)征收房管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包括非成套住宅)的,按下列方式予以補償: 1.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購房的權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房后,按被征收人予以補償。 2.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購房或不符合公有住房房改購房政策的,按被征收住房原建筑面積向最接近安置用房面積的套型上靠,并予以直接安置公有住房,上靠面積不結算差價,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 (三十二)征收落實私房政策換約續租的住宅用房,房屋征收部門除按本辦法規定對被征收人補償外,對房屋承租人應以續租面積按本辦法有關直管住宅公房的規定進行補償。 (三十三)征收出租給非宗教團體人員使用宗教團體所有的住房,承租人系房產管理部門安排而取得承租權的,房屋征收部門除按本辦法規定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外,對房屋承租人按本辦法有關直管住宅公房的規定進行補償。 由宗教團體人員使用或者由非宗教團體人員使用但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承租人條件的,房屋征收部門按本辦法規定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對使用人不予補償,由被征收人自行處理好與使用人的關系。 (三十四)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等)對被征收人進行適當獎勵。 (三十五)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應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除外。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數量、登記戶口等因素。 (三十六)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房屋補償認定面積小于54㎡,且被征收人屬于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當依照下列規定優先給予住房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經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包括低保戶、低保邊緣戶、特困人員),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8㎡(含本數,在上虞區行政管轄范圍內另有住房的應合并計算)的住房困難家庭。 1.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54㎡予以補償; 2.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不小于54㎡;被征收人對最低補償建筑面積以內或者被征收房屋價值以內部分不支付房款,對超過最低補償建筑面積且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部分,按照規定的安置結算方式結清差價; 3.被征收人無力結算差價的,差價部分折算的建筑面積可比照公有住宅用房租金標準計租;被征收人安置后要求購買該部分房屋的,仍按征收時的差價金額補購。 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的,最低補償建筑面積計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請住房保障時家庭住房建筑面積的核定范圍;予以房屋產權調換的,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計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請住房保障時家庭住房建筑面積的核定范圍。 (三十七)征收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搬遷費、臨時安置費,但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搬遷費用于補償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電話、網絡、有線電視、空調、管道煤氣等遷移造成的損失。 (三十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一次性支付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其中搬遷費包括機器設備的拆卸費、搬運費、安裝費、調試費和搬遷后無法恢復使用的生產設備重置費等費用。 (三十九)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應給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經濟補償。 生產經營者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區政府公布的補償標準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完稅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生產經營者共同委托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 生產經營者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紹興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鑒定撤銷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 (四十)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簽約并騰空搬遷的,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四十一)被征收房屋的選擇貨幣補償獎勵、產權調換補助、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費、簽約、騰空獎勵等具體補償及獎補標準由區政府另行公布。 (四十二)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約比例達到預先設定的簽約比例,補償協議生效,由區政府作出生效決定并公告;未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不生效,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的,應當予以公告,并書面告知被征收人。 (四十三)除依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以外的情形,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或者產權有糾紛且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處置完畢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向區政府提出補償決定方案。補償決定方案包括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及相應的補償標準。上述房屋作出補償決定方案前,須辦理保全證據公證手續。 區政府對補償決定方案進行審查確認后,將補償決定方案送達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應當自補償決定方案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出意見并選擇補償方式,逾期不選擇補償方式的,由補償決定確定。 因被征收人原因無法調查、評估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價值的,補償決定不包括對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價值的補償。依法實施強制執行時,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情況作出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構辦理保全證據,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另行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價值。區政府按照評估確定的裝飾裝修價值另行給予補償。 補償決定由區政府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四十四)房屋征收部門應與被征收人依據房屋安置補償方案、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訂立房屋安置補償協議。房屋安置補償協議應當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及支付期限和方式、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過渡期限、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生效條件、爭議解決方式等事項進行明確約定。被征收人在安置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不依約搬遷的,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區政府依法作出限期搬遷騰空決定。 (四十五)已依照《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向住宅公房承租人提供承租房屋的,承租人應當騰退原承租房屋。拒不騰退的,區政府可依法作出限期騰退決定,責令承租人限期騰退。 (四十六)被征收人、住宅公房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騰退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騰退的,由區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已達成安置補償協議的被征收人作出限期搬遷決定的,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且在限期搬遷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騰退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十七)被征收人搬遷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房屋征收決定、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單提供給不動產登記機構,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請被征收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或者不動產權證注銷登記。 因強制執行或被征收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區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生效決定、補償決定,將原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或者不動產權證收回或公告作廢后,辦理注銷登記。 (四十八)因征收住宅房屋涉及被征收人住所地發生變化并實行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家庭的適齡少兒,原就讀政策原則上從房屋征收完成當年(含)起算就讀小學的可延續8年;就讀初中的可延續14年。就讀小學的第9年、就讀初中的第15年秋季起,應遵循屬地入學政策就讀。 因征收住宅房屋涉及被征收人住所地發生變化并實行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家庭的適齡幼兒,選擇產權調換的,可在安置地按正常入園對象就近入園;選擇貨幣補償的,可在實際住所按正常入園對象就近入園。 五、其他規定 (四十九)房屋征收部門應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補償檔案的管理制度,其中委托相關單位實施的丈量評估、補償安置等房屋征收補償方面的工作資料、臺賬,應在征收項目審計完成后,由項目實施單位移交房屋征收部門歸檔。 (五十)本辦法規定的被征收人數量和簽約比率均按戶計算。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1日起施行。《上虞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虞政發〔2018〕23號)同時廢止,本實施辦法施行前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項目仍按原規定辦理。 本辦法由區府辦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區建設局承擔。 來源:上虞區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