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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人民政府對縣級人民政府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五條市、縣級房屋征收辦公室(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七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條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九條房屋征收范圍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手續; (二)房屋抵押、分割、租賃; (三)土地使用權抵押以及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續期手續; (四)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手續; (五)已依法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尚未建造完畢的房屋的續建; (六)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房屋征收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房屋征收部門應指定專人(不得少于2人)在房屋征收現場收集整理反饋意見,并公布監督舉報電話。 房屋征收部門應根據公眾意見,修改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樓房改造項目10%以上(棚戶區改造項目50%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一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門在調查登記過程中,需要向城鄉規劃、不動產登記、國土、公安、人防、工商、稅務、金融、城鄉建設、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等部門和被征收人核實的,有關部門和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房屋征收補償資金包括征收補償費用和征收它項費用。征收補償資金在房屋征收決定做出前應當足額存儲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房屋征收部門組織的征收普查、委托實施、評估、強制執行裁定、強制搬遷等工作中需要發生的費用,從征收他項費用中列支,不得擠占征收補償費用,他項費用標準按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在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做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并報本級維穩工作主管部門備案。經評估可能引發社會穩定風險的要暫緩征收,待社會穩定風險等級降低后方可征收。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超過1,000戶的,應當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據; (二)征收的地點和范圍; (三)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四)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名稱; (五)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 (六)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房屋征收部門完成征收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房屋征收決定確定的內容進行驗收。 第三章補償 第十六條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十七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十八條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與用途的認定,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記載為準。 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簿、竣工測繪報告未標注建筑面積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測繪機構測繪。測繪機構應自委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出具測繪報告。 第十九條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抽簽、搖號等方式隨機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為多層的,建筑面積設定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80平方米、90平方米基本戶型。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為高層的,建筑面積設定為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80平方米、90平方米、100平方米、110平方米基本戶型。 第二十二條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為多層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認定合法有效建筑面積(房屋權屬證書標明建筑面積、享受的優惠政策建筑面積的合計建筑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40平方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50平方米,以此類推。 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為高層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認定合法有效建筑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50平方米;40平方米以上(含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上靠60平方米;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上靠70平方米,以此類推。 被征收人在上靠基本戶型后,對超出原房屋認定合法有效建筑面積部分,按新建房屋建安工程單價繳納超面積費;還要增加面積的,按照新建房屋市場評估價格購買。產權調換房屋產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原房屋認定合法有效建筑面積大于最大基本戶型的,調換1戶最大基本戶型,剩余面積可就近上靠基本戶型,也可以貨幣補償。上靠基本戶型的,增加面積按照新建房屋市場評估價格購買。 被征收人自愿合戶安置的,只享有1次上靠標準。 第二十三條因家庭經濟困難無能力交納上靠戶型費用的,可以安置產權共有的保障戶型,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為多層的保障戶型建筑面積不低于40平方米,高層不低于50平方米。超出被征收房屋認定合法有效建筑面積部分,按成本租金標準交納租金;待所有權人經濟條件改善后,按進戶當年新建房屋建安工程單價補交購房款,變更產權性質。 第二十四條對符合最低保障對象的被征收人,每戶在原房屋認定合法有效建筑面積基礎上增加5平方米建筑面積后上靠基本戶型。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每戶在原房屋認定合法有效建筑面積基礎上增加3平方米建筑面積后上靠基本戶型。該政策終身只能享受1次。 對符合最低保障對象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同時享受以上兩項政策。 對低保戶和殘疾人的確認,由被征收人所在縣級政府認定,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五條按照城鄉規劃允許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產權調換的,原則上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產權調換。不適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產權調換的,應當提供就近地段產權調換的房屋。 具體補償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六條產權調換房屋應當按國家建筑設計規范和基本戶型進行設計、施工,保證回遷時間和房屋質量。產權調換房屋的初裝修包括室內墻面和屋頂刮大白,地面平整,衛生間和廚房貼瓷磚、地磚、做防水,室內門、燈具、水龍頭,座便器、洗手盆齊全。 產權調換房屋基本戶型應將誤差控制在3%以內;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大于協議約定調換房屋建筑面積的,超出部分按新建房屋建安工程單價繳納費用,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小于協議注明原房屋認定合法有效建筑面積的,小于部分按新建房屋市場評估價格返還。 第二十七條新建房屋建安工程單價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每年于3月末前予以調整并在公共媒體上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產權調換房屋辦理房屋產權權屬登記,原房屋權屬證書記載建筑面積部分免交房屋契稅。免交部分由稅務部門和房屋征收部門共同認定,產權權屬登記機構負責辦理。減免費用只能享受1次。 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完畢后將相關電子信息報送稅務部門。 第二十九條非住宅房屋為房屋權屬證書標明使用性質為非住宅的房屋,或有房屋權屬證書、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憑證、正在經營中的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非住宅房屋按原房合法有效建筑面積安置,實行原房屋與產權調換房屋分別評估,互相找差,增加建筑面積的部分,按本地段新建房屋市場評估價格購買。產權調換建筑面積少于原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積的,少于部分按市場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二)非住宅房屋產權調換時未安置營業用房的,可按1:1.2比例安置住宅房屋。 (三)一戶房屋分別用于居住和營業的,以居住和營業各自實際面積為準,分別按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安置。 第三十條征收無房屋權屬證書房屋(以下簡稱無照房屋),建筑年限以省測繪部門2006年9月21日的衛星圖為準。 建筑年限2006年(含2006年)以前、符合住房標準,具備取暖、生活起居條件、被征收人是本地居民的獨立無照房屋,可按原房屋建筑面積2折1計算參照有房屋權屬證書房屋征收與補償。主房連體接棚搭廈用于生活和居住的,墻體厚度在0.37米以上,經現場工作人員認定后,按3折1計算,加入主房建筑面積后上靠安置,不允許獨立安置。 本規定頒布實施以前建筑、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無照房屋,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建安成本,視具體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本規定頒布實施以后建筑的無照房屋,按新建、搶建房屋處理,不予補償安置。 第三十一條做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 (一)征收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書標明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標準發放。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和住改非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書標明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標準發放。對無法恢復使用的機器設備,委托具有相應評估資質的機構評估確定。 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獎勵期限內搬遷的給予獎勵,獎勵標準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三十二條自征收補償協議簽訂之日起到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使用之日止,為被征收人的過渡期限。過渡期限:6層以下不得超過18個月,7層以上17層以下不得超過24個月,18層以上不得超過30個月。 第三十三條征收住宅房屋,做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一)臨時安置費按照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書標明建筑面積,結合過度期限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0元標準發放; (二)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書標明建筑面積不足40平方米,按照建筑面積40平方米計算臨時安置費; (三)做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提供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四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做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實行產權調換的。 1.被征收人提供經具有相應資質的審核機構審核的前三年會計利潤,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前三年會計利潤÷36(月)+員工月生活補助)×過渡期限(月),月生活補助的人員需經人社部門認定,簽訂勞務合同并交納兩險一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營業不足3年、滿1年的,按實際月份為單位計算; 2.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提供的會計利潤不能反映停產停業損失或營業不滿1年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依據房屋權屬證書標明建筑面積結合過渡期限,按照每平方米每月30元標準計發; 3.住改非房屋的被征收人提供的會計利潤不能反映停產停業損失或營業不滿1年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按房屋權屬證書標明建筑面積結合過渡期限,按每平方米每月20元標準計發; 4.市、縣級人民政府提供周轉用房或支付臨時安置費的,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二)實行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發放6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第三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搬遷期限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補償協議簽訂后,被征收人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權屬證書等證照一并繳回,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注銷手續。 被征收人憑征收補償協議向公安、郵政、電信、公用事業、教育等部門或單位辦理戶口遷移、電話遷移、停水、停電、停氣、下熱以及轉學等手續的,相關部門或單位應當依法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房地產抵押規定,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的處理問題進行協商。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征收補償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選擇產權調換的,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可以依法變更抵押物。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八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做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補償方式; (二)補償金額與支付期限; (三)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 (四)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經濟補償費; (五)搬遷期限; (六)過渡方式與過渡期限等。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九條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做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房屋征收部門和征收實施單位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十二條產權調換房屋的樓層、位置,按搬遷順序進行選擇,先搬遷先安置。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五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六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依紀給予處理。 第四十七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處罰,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市、縣人民政府已做出征收決定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 來源: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網站 |